榆林市司法局关于公布《榆林市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要求,我局组织了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榆林市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予以公布。
附件:1、榆林市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清单(第一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
榆林市司法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1
榆林市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部门 (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市教育局 | 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 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一条 | 法律 | 市教育局 | 学校和县级以上教育部门 | 《教育教学经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2 | 市公安局 | 保安专业师资人员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 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法规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 | 1.具有十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师资人员名单 2. 书面承诺 |
3 | 市公安局 | 户口登记项目非主项变更 | 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身高及血型等用于公安机关户口薄上申报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法律 | 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 民政局、教育局、医院等相关部门 | 书面承诺 |
4 | 市公安局 | 户籍关系证明 | 直系亲属户籍关系证明,主要指涉及“关系证明”的户籍审批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法律 | 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 书面承诺 | |
5 | 市人社局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法律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2.《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
6 | 市人社局 | 死亡证明材料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法律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2.《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
7 | 市人社局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38条 | 部门规章 | 基层经办部门 | 基层经办部门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8 | 市人社局 | 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 遗属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 法律 | 市人社局 | 公安部门 | 《领取失业保险金无法提供与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告知承诺书》 |
9 | 市人社局 | 无收入来源证明 | 遗属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 法律 | 市人社局 | 街道办事处(乡镇) | 《领取失业保险金无法提供无收入来源证明告知承诺书》 |
10 | 市人社局 |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考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公告中报名条件第四项 | 部门规章 | 人社部门 | 人社部门 | 报考人员填报相关信息后,系统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 |
11 | 市资源规划局 | 共有人情况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法律 行政法规 | 登记机构 | 民政部门 | 书面承诺 |
12 | 市住建局 | 人员身份证、人社(职改)部门及相关单位颁发的各专业类别职称证书;技术负责人工程代表业绩;主要人员社保缴纳情况证明 | 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 法律
| 市住建局 | 人社局 | 书面承诺 |
13 | 市住建局 | 施工项目建设资金证明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法律 部门规章 | 县级审批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书面承诺 |
14 | 市交通局 | 客运站竣工和站级的验收证明 | 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第八条 | 行政法规 | 县级审批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书面承诺 |
15 | 市应急局 | 体检证明、健康证明 | 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申请、复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二款 | 部门规章 | 应急管理部门 | 医疗机构 | 书面承诺 |
16 | 市市场监管局 |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证明(仅限简易注销) | 外资企业注销登记(市级登记机关登记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法律 行政法规 | 市市场监管局 | 申请人自备 | 1.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议; 3.书面承诺 |
17 | 市市场监管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 | 法律 行政法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书面承诺 |
18 | 市医保局 | 出生证明 | 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法律、地方性法规 | 医保部门 | 医疗机构 | 《个人承诺书》 |
19 | 市医保局 | 长期居住证明、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工作合同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主项第四项 | 部门规章 | 医保部门 | 公安部门、参保单位 | 《个人承诺书》 |
20 | 市医保局 | 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医疗救助申请卡》 | 医疗救助对象缴费补贴、医疗救助对象(零星)报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 行政法规 | 医保部门 | 民政部门 | 《个人承诺书》 |
21 | 市审批服务局 |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证明(仅限简易注销) | 内资企业注销登记(市级登记机关登记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法律 行政法规 |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1.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议; 3.书面承诺 |
22 | 市审批服务局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款 | 法律 行政法规 |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书面承诺 |
23 | 市审批服务局 |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第四章,第十六条 | 部门规章 |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书面承诺 |
24 | 市审批服务局 |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第四章,第十六条 | 部门规章 |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书面承诺 |
25 | 市审批服务局 | 一年内无因违法经营或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情况说明 | 药品经营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部门规章 |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书面承诺 |
26 | 市审批服务局 | 健康证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行政法规 |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书面承诺 |
27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职工提取证明 | 租房提取;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提取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0号 | 国家标准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书面承诺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参考文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公民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 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况,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应依法公开承诺书、明确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
……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