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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司法局推出“我为群众办实事”十项便民服务措施

文章来源:     浏览量: 628   发表时间: 2021-05-25 16:2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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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司法行政系统党史学习教育,实现为民服务宗旨,解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市司法局结合职能实际,持续推出十项便民服务措施。

一、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办实事

(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做实做优群众“家门口”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让最基层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享受到更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开展法律援助惠民行动。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健全便民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加大法援宣传力度,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普惠的法律援助服务。畅通12348公共法律服务电话热线,律师值班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组织“送法下乡”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三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将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①残疾人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③外来务工人员(非本市户籍)申请法律援助的。推出电话申请预约服务和法律援助律师“点援助制”。实行受援助群众在“援助律师库”选择律师制度。法律援助中心特推出电话预约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服务,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特殊人群可电话申请法律援助上门服务,服务电话0912-3284442。


(三)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扩大专职人民调解员覆盖范围,探索建立“社区+物业+调解员”新模式,形成人民调解+市域治理新经验,开展“服务十四运、迎接建党一百年”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作用,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引导律师免费开展为企业提供“法治体检”、优化营商环境、普法宣传、村(居)法律顾问助力乡村振兴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二、着力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便民利民办实事

(五)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六)公证事项推行《单身证明》《未婚证明》承诺制。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公证、涉外未婚公证中,当事人无需提供《单身证明》《未婚证明》,做出承诺,声明其现处于单身或未婚状态,保证其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在该声明书上签字(捺指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七)建立群众对“红头文件”违法、违规问题投诉举报制度。群众对县区(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司法局举报。


电话:0912—3529210,


邮寄地址:榆林市司法局326室。

三、法律服务服务便民措施

(八)深化“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公证人员窗口接待实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公证机构对出生、身份、曾用名、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证书(执照)、文本相符等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实行“最多跑一次”服务,当日就能拿到公证书。



(九)公证机构实行延时服务缩短办证时间制。 对所有正在办理、还未办理完毕的公证事项实行延时服务。缩短公证办理时间,将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公证事项的办理时间从十五个工作日缩短至十个工作日,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



(十)公证服务持续推出上门服务 “常态化”。坚持为乡村振兴、金融机构、老弱病残孕和在监收押人员提供上门法律服务;为低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申请办理救济金、低保金、给付赡养费和抚养费等服务事项实行减免费用。开辟绿色服务通道,为年老、体弱、怀孕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当事人在受理、办证、送达等环节提供优先便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