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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证执业专项检查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通知

文章来源:     浏览量: 768   发表时间: 2020-06-23 19:4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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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司发〔2020〕39号

 

榆林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公证执业专项检查优化公证

法律服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公证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证执业专项检查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公证执业监管,规范公证执业秩序,提升公证服务能力,现就开展全市公证执业专项检查优化公证法律服务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省厅决定自2020年6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公证执业专项检查。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公证行业专项检查,进一步查摆质量问题,排查风险和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公证执业风险防控、提高公证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证工作公信力,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检查内容

根据《中共陕西省司法厅党组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司党通〔2020〕11号)要求,结合近年来警示教育案例反映的问题以及本区域公证工作实际,对以下内容进行专项检查:

1.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2.利用办证谋取私利、支付回扣,以及乱收费、收费不入账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3.不审查核实,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乱办证等违规办证行为;

4.公证管理系统公证登记簿录入情况,重点检查公证登记簿收费数据异常的、批量办证数量较大的以及公证费减免数量较多的公证事项;

5.公证复查、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案件反映问题集中的公证事项;

6.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不立卷归档或与中介有不正当交往的;

7.公证专用纸管理、使用混乱的;

8.公证员不亲自参与公证事项办理,外借印章或其他公证人员挪用公证员印章的。

四、方式和步骤

检查通过自查、核查、督查、抽查、总结的方式,分阶段进行。

(一)全面自查阶段(6月—7月上旬)各公证机构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评估,坚持问题导向,梳理查找短板问题,形成自查整改报告。7月1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报省公协榆林联络组(市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二)县局核查阶段(7月中旬)。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对本县公证处自查检查活动的督促指导核查。

(三)督导检查阶段(7月下旬—8月上旬)。市局抽调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线公证员代表组成专项检查工作组,要深入公证机构,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卷宗、查看台账等方式,对公证机构业务开展、质量管理、队伍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四)总结评估阶段(8月中旬)。各县要对专项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举措,形成长效机制。工作总结报告于8月15日前报送市局公法科。

(五)中省抽查(不定期)。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中国公证协会和省厅、省公证协会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公证处、司法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将此项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严格工作要求。要严抓时间要求,尽早部署,大力推动,按照《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本通知所列的重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检查、评估总结等各阶段任务。

(三)完善长效机制。各公证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充分运用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强化流程控制,借助大数据分析发现漏洞,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要建立公证执业活动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对违法违规情形加大行业惩戒力度。要总结形成长效的制度规定,提高公证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互相借鉴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工作亮点,宣传报道专项活动开展的意义、进展及解决实际问题的生动事例,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提升公证公信力。

 

 

                                         榆林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