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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工商业联合会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林市律师协会关于“战疫情、助发展—企业疫情期间涉法问题系列解读”之(十)

文章来源:     浏览量: 219   发表时间: 2020-04-03 20:4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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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很多公司、企业停产、停工。随着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逐步控制,部分企业、公司申请复工、复产,但其日常经营仍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形之下,如何维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是令企业家们头疼的难题之一。为此,在公司治理、运营等方面,现整理提供如下法律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协助公司顺利度过此次难关。

 

第一章  公司治理

问题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答:(一)在疫情持续期间,企业有义务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进展情况。

2、对于从疫情地区返回的员工名单、联系方式、往返时间及路线、居地地、健康状况等事项做好登记工作并向当地政府防疫指挥部报备,发现员工有感染或疑似感染的,应立即向当地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做好员工的隔离、治疗工作。

3、企业要加强员工健康教育和防控知识宣传,关心关爱员工,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工作。

4、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有配合的义务。

(二)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三)严格遵守政府关于复工、复产的规定,通过官网及微信公众平台密切关注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

(四)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或存在疑问时及时向当地政府疫情防控部门进行咨询,避免企业受到二次影响。

(五)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检查监督的义务。


问题二:公司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如何处理?

答: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各方能够达成一致的事项,可以直接作出股东决定。在疫情期间,可以由各股东签名、盖章后邮寄回公司留存。在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的情况下,需要保存好视频录像、语音录音等资料,并及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记录和决议由各股东签名、盖章邮寄回公司留存。

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公司也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如股东因感染新冠病毒进行治疗或被采取隔离措施等原因无法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参加会议的,如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推迟召开会议的时间、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方式和注意事项主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公司章程未加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股东(大)会的处理方式。《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以及股份公司的监事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但应注意留存书面委托文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但不论以何种方式召开会议,都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提前通知。此外,作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来说,如推迟召开会议的,还应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发布公告。

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因遵从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参与三会会议,建议公司不要坚持形成决议,否则可能涉嫌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而使决议无效或不成立。


问题三: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的,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如何处理以减少各自的法律风险?

答:如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确系因本次疫情导致,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认定,则构成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可见,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并不是当然免除了所有的合同义务。因此,并不是说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对于合同的履行就可以放任不管了。

首先,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需要履行通知与证明义务。《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对于股权转让的买受方而言,由于各银行的网上支付系统均可正常使用,因此付款义务受影响的概率较小,如果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者经营困难的,是否能够免责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也应及时向对方发送通知和相关证明,积极进行协商。对于转让方而言,如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办理交接手续、股东个人因治疗或隔离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均应及时告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在进行通知时建议采取书面形式并留存邮寄、发送证明。

其次,在遭遇不可抗力时,买卖双方均应积极与对方进行协商沟通,本着相互理解、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的考虑,尽快就合同的变更履行、损失承担等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纸质、邮件、短信、微信等均可),以使双方对于合同的后续履行都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与评估,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此外,《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股权转让来说,主要是投资性质,相对于普通货物的买卖、建设工程等交易来说,履行的迫切性相对较小,双方需慎重考虑合同解除事宜。如有特殊投资目的或投资背景等事项,迟延履行确实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也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及时止损。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未付清股权转让款或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如果受让方已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在公司股东会文件中予以认可等,也可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


问题四:股权转让关系中,本次疫情导致的股转转让进度延误期间的财产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答:原则上来说,如果遭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一方已经履行了及时通知和证明义务,按照上述《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法律并没有对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损失作出由谁来承担的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迟延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如未能按时收取转让款产生的资金损失、迟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采取非常规方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多支出的费用损失等,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双方可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的,根据公平原则共同承担。

但是,如果因一方未履行及时通知和证明责任,导致对方未能及时采取调整措施而遭受损失,或者一方迟延履行在先而后受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是不能免除责任的。


问题五:股权转让关系中,本次疫情能否构成股权转让义务延期履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一)相关规定

1、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者缺一不可。本次疫情已被确定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普通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尽管有部分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也无法准确判断疫情的延续、结束时间,这均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

2、政府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国务院的规定,明确了假期延长,各企业不得提前复工。企业无法复工,导致各项工作无法开展。

3、免责事由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二)法律分析

股权转让关系中,转让人的主要义务是及时办理股权交割手续,协助受让人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律师认为:本次疫情属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的发生难以预见、不可避免,并且在当前卫生医疗技术条件下尚不可克服,法律上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另因政府规定了延期复工,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办理交割手续或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或者导致了企业无法通过网上银行或其他途径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均可认定为因此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股权转让的合同义务无法及时履行,可以认定为法定的免责事由,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否确因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相关义务,需要结合合同履行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问题六:股权转让关系中,双方意图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相关违约责任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必须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三种特性。

股权转让各方如果想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穷尽了一切办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比如,股权转让方应当举证证明,无法按时整理并交割股权转让所需的各项资料;无法按时召开股东会议,形成决议(如果可召开网络股东会议或采用其他方式取得股东会决议的,不属于不能克服的情形);因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上班或暂不办理股权转让业务,导致无法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上述事项发生后,股权转让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因违约扩大损失的,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股权受让方应当举证证明,无法按时通过网络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者已通过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因银行未上班,无法按时到达对方账户,上述情形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因违约扩大损失的,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问题七: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本次疫情发生前,双方已经产生争议的,意图通过诉讼解决的,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争议正在通过诉讼解决,上诉期满怎么办?

答:1、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法律分析

如果疫情发生前,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当事人拟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临近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间受疫情影响,法院未上班无法立案,也不能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的,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待法院恢复上班或网上立案系统接收立案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若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项,已做出一审判决,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拟提起上诉的,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因受疫情影响,法院未上班,无法递交上诉材料的,可将上诉材料邮寄给法院,留存好邮寄单,作为上诉期内按时提起上诉的证据使用。


问题八:疫情持续期间,企业如何做好对外沟通?

答:首先,企业应当关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以政府官方公布的信息为准。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时及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联系确认,避免企业受到二次影响。其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进展,积极响应政府号召。


问题九:疫情持续期间,对公司治理方面有何建议?

答:第一,公司管理者在疫情期间仍应当尽职履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虽然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管理中的角色不同,但均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当根据勤勉义务所要求的谨慎、技能和注意义务,积极履行相应职责以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减少公司因疫情导致的损失,若怠于履行职责,将可能违反勤勉义务。对于国有企业,除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公司内部成立疫情应急工作小组。公司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商讨应对措施,并可召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特别是公司业务部门、投融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等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应急工作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分析、研讨和判断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的承受力、增强承受能力的措施;设立紧急预案,制定非常时期的制度;保持与员工、政府、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三,采取必要激励措施纾缓困境。在疫情发生及之后的一段时期,企业直接面临工资支付、持续经营的巨大压力,同时可能面临员工稳定和人员流失的问题。因此,公司股东可考虑让渡部分股权或收益予管理者及核心骨干员工,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确保特殊时期公司的稳定, 共同渡过困难时期。董事会应就相关激励措施制定完善的方案,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对公司必要的控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