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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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3-11-01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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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
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省司法厅《关于提请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取标准的函》(陕司函[2009] 2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考虑近年来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成本增加的实际,并参照其他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对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我省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重新核定为65元/科,每人4科共260元。其中110元/人上缴省国家司法考试管理机构(含上缴中央部分),150元/人留地方。
二、考试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报名、试卷印制与押运、考场租用、监考、阅卷、成绩统计与邮寄等与考试相关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按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2009年司法考试报名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