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司法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汇聚民智、集中民意,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体育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建设的决定(草案)》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提出的修改意见应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请一并说明意见依据及理由,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通信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长兴路253号(桃园小区南门)榆林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政编码:719000 电话:0912-352526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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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司法局
2021年9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的决定(草案)
为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人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提高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设施建设、服务保障等管理工作,全民健身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本决定所称全民健身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全体人民,不分男女老幼,以提高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依法依规开展的各类全民健身相关活动。
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自愿,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市、县(市、区)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文旅、卫健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四、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市、县(市、区)要加强全民健身日宣传,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全民健身日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五、市政府每2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至少每2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
六、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推广各类民族民间民俗传统运动项目,积极组织群众参加中、省各项全民健身赛事。
七、市级重点打造榆林国际马拉松赛、沿黄公路国际自行车赛等群众性赛事,各县(市、区)重点打造“一县一品·精品赛事”,大力发展武术、秧歌、冰雪等特色项目。
八、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太极拳、广播体操等工间操健身活动。各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干部职工运动会,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体质检测,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
九、市、县(市、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的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体育公园、社区健身中心和健身步道,对现有的公园、广场进行改造,增加必要的体育设施。人均场地面积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1.8块;全力推进标准化滑冰馆和国际化大型滑雪场建设,筹建市级室内田径场、冰上运动馆,冬季项目室外冰场等。
市本级完成“六个一”工程(一个体育场、一个体育馆、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一个国民体质监测中心、一个体育展览馆)目标。
县(市、区)完成“四个一”工程(一个体育场、一个体育馆、一个游泳馆,一个体育公园)目标,
各乡镇(社区)力争实现体育设施“三个一”工程(一个灯光球场、一个全民健身中心、一处室内健身房)目标。
农村人口聚集点实现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全覆盖。
十、公共体育场馆应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分时段有序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十一、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评估督导,对开放程度低、使用率低、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加快建设智慧场馆,提升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全民健身从业人员素质,强化运行维护机构,确保全民健身设施有人负责、有人管理、有人维护。
十三、推动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打造市、县、社区(乡镇)三级联动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建设。
十四、全市每年检测人数需达2万人次以上,国民体质监测达标率92.5%。
各县(市、区)应当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日常性国民体质检测工作,建立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完成情况和分析监测报告,并将有关数据报业务主管部门。
十五、市、县(市、区)体育部门与卫健部门每年联合开展不少于1期的运动处方师资培训班。推进体医结合示范医院建设,开展医务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互补培训。
十六、推动智慧体育建设。支持开展智能健身、云赛事、虚拟运动等新兴运动。市、县(市、区)体育部门依托中省体育活动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全市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体育设施电子地图,推动市县两级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健身设施查询预定、体育培训报名、健身指导等服务。
十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加大对全民健身工作支持,重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国民体质监测等工作。
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全民健身活动。
十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身意识。
二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二十二、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