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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印发《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浏览量: 5378   发表时间: 2020-11-05 19:2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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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提出了标准。

《办法》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的七条标准。一是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情况,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主观故意或过失,触犯的罪名,犯罪性质、动机、情节、后果、影响,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情况,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等;二是社区矫正对象特征表现,包括身份职业、教育背景、性格特点、兴趣爱好、行为方式、价值取向、日常遵纪守法表现等;三是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构成、家庭成员身份职业、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受教育情况、家庭是否完整、婚姻是否稳定、家庭关系是否融洽、与家庭成员是否有突出矛盾、家庭成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看法和接纳度、本人或家庭成员有无重大疾病等;四是社区矫正对象生活状况,包括是否就业、就业方式、是否外出务工或者就学、是否有稳定的收入、经济收入能否满足正常生活、有无经济压力等;五是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背景,包括经常接触交往的人员情况、与他人有无矛盾纠纷、社区反映和评价等;六是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的表现,包括能否认罪服法接受矫正、能否自觉遵守监管规定、能否按规定定期报告、能否按要求参加学习教育、有无违反监管规定的行行为、奖惩情况、家庭成员能否协助配合教育管理等;七是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其他风险因素。

《办法》根据以上风险评估、考核结果、奖励或处罚等情况,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类。对适用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每周至少视频或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至少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一次;每月至少书面报告一次本人思想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每月派员实地查访社区矫正对象一次;根据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对适用普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每半月至少视频或电话报告一次;每月至少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一次;每季度至少书面报告一次本人思想情况;受委托的司法所每季度派员实地查访社区矫正对象一次;根据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对适用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每月至少视频或电话报告一次;每季度至少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一次;每半年至少书面报告一次本人思想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办法》规定了办理分类管理的程序:在入矫环节,旗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与本人谈话了解、开展心理测评等方式全面收集汇总社区矫正对象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社区矫正对象初始管理类型,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审批表》,并送达《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决定书》。对于故意犯罪或者社区矫正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社区矫正对象,旗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为其设置三个月观察期,观察期间参照严管措施进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分为定期考核调整和因奖惩即时调整两种。定期考核调整每三个月为一个考核期。社区矫正对象被给予表扬、提出减刑建议等奖励的,在受奖励当月可以调整到管理理较宽松的类型实施矫正;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理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等处罚的,在受处罚当月应当调整到管理理较严格的类型实施矫正。

《办法》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方式作出了相应规定。包括旗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特别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旗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脱管或者再犯罪等重大风险时,要及时报告,严密防控;建立应急事件处置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处置。旗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依法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以教育为主,日常管理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