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榆林市司法局官网, 繁体阅读
 | 本站支持IPv6访问
榆林市司法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中共榆林市司法局党组
关于印发《党组重要决策议事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榆林市司法局   浏览量: 397   发表时间: 2020-08-03 09:34:17.0
打印本文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党组重要决策议事制度》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榆林市司法局党组

                                                             

                                      2020年7月31日 

 

 

 

 

党组重要决策议事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的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牢记司法行政机关“政治机关”、“纪律部队”职责定位,严守政治规矩,严明政治纪律,确保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司法行政系统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党组成员要在市局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开展工作,以高度的党性原则为基础,互相信任,维护团结,互相支持,履行职责。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六)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二、议事的内容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央文件,研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以及省司法厅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研究决定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以及干部录用、选任、交流、调动、培训、奖惩、退休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机关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等计划或方案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市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司法行政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解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的组织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半个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由党组书记决定,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四)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如研究重要事项,须邀请驻局纪检监察组参加。

(五)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榆林市司法局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试行)》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列席党组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一般只参加讨论与自身工作相关的议题,讨论其他议题时应当回避。
 (七)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除遇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或增减议题。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八)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拟提交党组研究的议题需提前提交政治部登记汇总,并做好充分准备,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作出说明、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方案。

 四、议事的程序

(一)凡属应当由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随意简化或变通决策程序,代替集体决策。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应当切实履职尽责,从工作全局出发,充分发表意见。

(二)党组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得计入表决票数。会议召集人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必须在听取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后再表态。

(三)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党组成员个人意见应如实记录。

(四)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和会务工作。会议记录要准确、全面,讨论重大事项时要如实记录每一位党组成员的意见和会议的决定,对不同意见特别载明,并按规定存档备查。

(五)遇有重大突发事项,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五、议事纪律

(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二)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过程的具体情况,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三)对应及时通报的会议内容和决策事项,严格按党组会议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传达,并抓好贯彻落实。

 六、议事的执行和监督

(一)对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并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二)党组在会议决策和执行落实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市委和市委政法委领导,主动接受驻局纪检监察组监督。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司法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榆林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