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榆林市司法局官网, 繁体阅读
 | 本站支持IPv6访问
榆林市司法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     浏览量: 1444   发表时间: 2020-06-24 19:45:25.0
打印本文

榆政司函[2020]30号

                                         

榆林市司法局

关于全面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及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按照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决定由市法局牵头,对全市范围内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标准

(一)清理对象:市、县、乡三级政府以及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界定适用《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函[2019]264号)。

(二)清理标准: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抵触,以及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1、是否设置不平等的条件或门槛歧视市场主体平等享受国家、省、市支持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2、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

3、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侵害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是否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5、是否规定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6、是否规定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重要领域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7、是否存在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外的违规收费行为;

8、是否存在与建立以服务窗口为主导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不相符的规定;

9、是否存在干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及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

10、是否存在限制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规定;

11、是否存在将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不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据的规定;

12、是否存在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和材料,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的规定;

13、是否存在可能增加市场主体成本、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且未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的规定;

14、是否存在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

15、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二、清理职责和方式

(一)清理职责:按照“分级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市、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清理;县区负责组织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做好本区域清理工作。

(二)清理方式: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条例》相抵触,或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条例》不一致,或与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时限和要求

各单位2020年8月25日前,对照清理标准将清理情况(附件)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进行统一审查后,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部门要按严格填表说明填写附件1、附件2;县区汇总本级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的清理结果填写附件3。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清理结果负责,附表一律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上报司法局。经梳理排查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需要清理的单位也需要“书面零报告”。

联系人:霍霖     电话:0912-3529210(传真)

邮  箱:729424740@qq.com

 

附件1: 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附件2:市政府部门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附件3: 县(区)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榆林市司法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