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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工商业联合会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林市律师协会关于“战疫情、助发展—企业疫情期间涉法问题系列解读”之(七)

文章来源:     浏览量: 129   发表时间: 2020-03-16 21: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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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和市场流通受到了巨大影响,国家和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为帮助企业快速了解相关政策,助力全市经济发展,榆林市工商联合会、榆林高新区管委会、联合榆林市律师协会,基于目前出台的规定对企业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涉法问题进行简要梳理,以供社会各界参考。



系列专题之七:个人涉法问题

1.疫情防控期间,个人信息能否被收集?哪些主体有权收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机构、医疗机构有关防控传染病的调查、检验等措施,对于传染病有关的调查和信息采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且需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相关机关在依法收集疫情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时,应当通过隐私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依法告知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疫情期间可以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仅限于“疫情相关的”、“有关传染病的”。对于普通居民而言,为了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口岸防控等目的,与“疫情相关的”仅限于联系方式、14天内旅行史、14天内接触史、当前疾病症状等。

疫情期间,有权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权收集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的疫情防控责任主体。


2.疫情防控期间,个人捐赠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捐赠人可凭借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因疫情防控,购房者未按时偿还按揭贷款,是否可以申请延期?信用卡未及时还款,是否会影响信用记录?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的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疫情防控时期,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疑似人员及其配偶、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债务人等可向银行申请延期。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公众可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


4.疫情防控期间购买了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若购买了假冒伪劣防疫用品,可以依法撤销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就其损失予以赔偿,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解决。另外,消费者也可积极举报、配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让出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的经营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为疫情防控贡献出一份力量。


5.疫情期间个人应当注意避免哪些行为?

大家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同时,应当注意要维护正面、积极的社会氛围,不得编造关于他人有新冠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向120急救中心谎报;不得编造并传播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虚假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二百九十一条、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与疫情相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途径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个人还应当配合执行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政策、命令,避免参与聚集性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形,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处以警告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