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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工商业联合会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林市律师协会关于“战疫情、助发展—企业疫情期间涉法问题系列解读”之(八)

文章来源:     浏览量: 415   发表时间: 2020-03-27 20:5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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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和市场流通受到了巨大影响,国家和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为帮助企业快速了解相关政策,助力全市经济发展,榆林市工商联合会、榆林高新区管委会、联合榆林市律师协会,基于目前出台的规定对企业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涉法问题进行简要梳理,以供社会各界参考。



系列专题之八:涉诉问题
 
1.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如何开展诉讼服务工作?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各中、基层法院下发的《关于加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通知》(2020年2 月 3日),疫情期间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网上立案、网上信访、诉讼服务热线、立案值班电话、邮件收发的人员值守,确保当事人通过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陕西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热线发起的网上立案、网上信访、案件查询、法律咨询、联系法官等诉讼服务需求得到及时响应,确保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各类诉状、申请、材料得到及时受理和回复(不包含铁路法院系统)。
除了提供网上立案、网上信访、案件查询、法律咨询、联系法官等诉讼服务,榆林中院还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公共法律机器人”上新增了提供疫情法律服务专区板块,发布疫情动态、各地政令等内容,并为广大群众提供智能疫情咨询和疫情法律问题问答服务。

2.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诉、申请执行、复议、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法〔2020〕49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各中、基层法院下发的《关于加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通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榆阳区法院《关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诉讼、执行及相关事项的通告》,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应避免到诉讼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当事人需要提交诉讼、信访材料或者申请办理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需通过陕西移动微法院、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进行,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 12368 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因疫情无法按时提起诉讼、参加庭审、递交上诉状、缴纳诉讼费用、申请强制执行的,可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平台联系相应庭室的法官依法进行登记,申请办理相关诉讼业务。
当事人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或期日届满前已将起诉状、上诉状、各类申请书等材料交邮的,应当视为在法定期间或期日行使了相关诉权。
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材料邮寄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长兴路205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邮编:719000 联系方式:0912-3458036
榆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材料邮寄地址: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11号,榆阳区法院立案庭 邮编:719000
联系方式: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912-3523848  
执行指挥中心电话:0912-3369549  
信访接待室  电话:0912-3520351  
郭家伙场法庭电话:0912-3288131  
巴拉素法庭  电话:0912-3416021  
鱼河法庭    电话:0912-3562347  
镇川法庭    电话:0912-3467368  
麻黄梁法庭  电话:0912-3502712  

3.当事人债权请求权的?讼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无法按期行使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发生(可看作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仲裁时效、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事宜与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的规定相同。同时,建议通过 EMS、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在时效届满前,向对方催告债权。 

4.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受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使合同的撤销权,期间是否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存续期间系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故企业行使撤销权期限同样也不因疫情影响而变动,除斥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权利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须自行承担因未积极行使权利而产生的相应结果。建议当事人积极通过线上平台提交、邮寄材料等方式行使权利。

5.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能否选择通过在线庭审的方式办理诉讼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对劳动仲裁的时效影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