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榆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9年,榆林市司法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榆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人民群众的关注关切为切入点,“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深入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按照《榆林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和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政务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1.强化组织领导。
2019年,我局按照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工作部署,切实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司法局重新组建后,及时调整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明确政秘科作为政务公开机构并由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研究、部署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我局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2.健全工作制度。
认真贯彻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我局制定的《榆林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榆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榆林市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榆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榆林市司法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3.加强组织保障。
在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下,政秘科统筹、协调,各科室结合自身职责,开展好政务公开工作,切实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4.不断完善网站、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
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平台建设管理工作,自建政务公开平台主要有市司法局网站、法治榆林新浪微博、榆林司法微信公众号,依法依规进行建设管理。
一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平台的维护管理,不断完善网站编审制度、读网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应急预案等网站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及时公开政务信息,确保政务公开平台的正常运行。政务公开平台运行以来,未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及时公开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加强政务信息的公开透明。
二是不断规范网站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和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要求,规范市司法局网站的名称、备案号、网站党政机关标识、政府网站纠错平台等一系列标识。
市司法局重新组建后,工作职能增加,政务公开工作在主要的公开平台-市司法局网站上也须相应地进行调整。我局指派专人负责网站改版工作,参考司法部、省司法厅及各地市司法局网站,根据国务院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和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要求,提出市司法局网站改版草案,经各科室商议,提请领导审定。现市司法局网站改版正在进行中,年底前新版网站可上线运行。
三是及时回应平台问政。及时答复自建政务公开平台和市上百姓问政平台上的咨询、建议、意见、投诉,了解网络舆情,掌握社情动态,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各项工作。
目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逐年加大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1月-11月15日,我局网站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信息总数598条,政民互动栏目受理咨询建议25条;榆林司法新浪政务微博更新转发信息378条,关注量29336个;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68条,总用户数439个;百姓问政平台受理网民问政34条。
2.主动公开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形式主要是司法行政网站、法治榆林新浪政务微博、榆林司法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媒体、司法行政工作简报、LED电子屏、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当面受理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榆林市司法局网站》作为我局的窗口网站,是主要对外公开的渠道,分网站首页、信息公开、法律服务、政民互动、司法行政工作四大模块栏目,主动向社会公开。
3.主动公开时限
我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责、政务公开、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我局不再继续在网上公开。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9年度,我局未接到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政策例行吹风会(在线访谈)、政府公报等工作情况
我局积极转发司法部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政策及政策解读信息,共转发10条司法部政策解读信息。
在我局网站政民互动栏目受理网民咨询建议48条,在百姓问政平台受理问政问题44条,均按照法律、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予以回复。
在我局网站开始网上调查栏目,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调查,2019年度,我局设立司法行政系统9个方面的问题,开展网上调查。
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接收1名大学生到局机关见习。
按照市政府的安排,我局积极筹备政策例行吹风会(在线访谈),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时间,开展在线访谈工作。
我局根据工作职责,在网站、微博等政务公开平台,发布5个涉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政府公告。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 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 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 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99 | +5 | 104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 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 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搬迁维修、办公及后勤用具、装备、普法宣传等 | 11 | 486.47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总计 | ||||
一、本年新收政府系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二、上年转政府系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三 、 本 年 度 办 理 结 果 | (一)予以公开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 不予 公开 | 1.属于国家私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 无法 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 不易 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9年,我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但从公开效果看,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司法行政公开的内容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尤其需要大力公开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信息;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界定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力度还有待加强。
针对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我局明年政务公开工作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增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继续把政府信息公开当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不断提高对推行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和职责要求,加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主动性。
二是进一步创新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重点推进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司法行政信息,尤其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公开,努力提高公众对司法行政信息公开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三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硬件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信息,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优化网站栏目设置,完善各栏目板块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四是根据国务院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我局网站的各项功能,积极请示市政务信息办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政务公开平台管理,提高便民利民能力,发扬正能量,进一步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职能作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主动公开情况说明:有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涉及个人隐私问题部分的信息,属于涉密范围,依法不能予以公开。
榆林市司法局
2020年1月14日
榆林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