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榆政司发〔2019〕57号
榆林市司法局 榆林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脱贫攻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推动法治榆林建设和“七五”普法规划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市司法局、民政局决定联合开展第三批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优化基层组织政治建设环境,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推动涉黑涉恶问题源头治理,铲除黑恶势力在基层的滋生土壤;进一步调动基层干群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基层自治机制,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规范基层事务管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脱贫攻坚和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基层物质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申报范围
在民主法治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典型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建制村(社区),均可参加申报。 已被命名全国、全省、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不再申报。
三、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在本辖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具体条件:依据“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指导标准”(见附件2),推荐评选。
3.否决条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近两年内发生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两委会班子或成员出现违法乱纪案件的、出现群体性上访缠访闹访及打架斗殴事件或其他在社会中产生恶劣影响的事件案件的建制村(社区)不予申报。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建制村(社区)经所属乡镇(街道)政府考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司法局,由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审定后确定第三批“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并予以命名。
五、申报名额及时间
根据各县市区建制村(社区)总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创建数量,具体参见附件1。各县市区于2019年8月23日前将书面《榆林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审批表》(附件3)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市司法局宣传科。联系人:赵晓妮,联系电话(传真)3426138,电子邮箱:sfjxjk@163.com。
六、工作要求
1. 各县(市、区)司法局和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申报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分配数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宁缺勿滥,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3.结合本次创建活动,对本辖区内已命名的全国、全省、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检查督导,加强动态管理。
4.以创建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效,为建设“法治榆林”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附件:
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额分配表;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指导标准;榆林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审批表。.docx
榆林市司法局 榆林市民政局
2019年7月3日
榆林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