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司法局权责清单
榆林市司法局权责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核准 |
市司法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机关为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 基层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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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设立律师事务所审核 |
市司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修订本)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律师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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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公证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或变更审核 |
市司法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公证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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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律师机构、人员的监管 | 市司法局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律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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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公证机构、人员的监管 | 市司法局 |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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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基层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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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权力 | 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司法调解中心、司 法助理员、法律服务所及厂矿企业、街道社区法律服务 工作 | 市司法局 | 根据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调整行业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0项规定。根据司法部59号、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三定方案” | 基层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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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 | 参与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基层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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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建设、培训教育、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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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警务,评审警衔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晋升审报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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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局机关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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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办本局机构编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任免等具体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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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奖惩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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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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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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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行政权力 | 管理离退休人员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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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行政权力 | 协助局党组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洁教育 | 市司法局 | 党风廉政建设规划 | 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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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协助政治部对干部作风进行监督,做好干部廉政鉴定工作 | 市司法局 | 公务员处分条例 | 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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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行政权力 | 处理和接待有关的来信来访 | 市司法局 | 纪检工作职责 | 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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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办局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 市司法局 | 按照组织纪律要求 | 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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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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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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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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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文秘和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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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检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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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司法行政机关案件复议和应诉、申诉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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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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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行政权力 | 管理和指导全市法律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市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宣传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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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普法依法治市规划的拟定、实施、检查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宣传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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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排组织市级领导干部的学法和法制讲座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宣传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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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全市各级干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宣传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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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行政权力 | 协调指导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依法治理规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宣传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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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基层的依法治理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宣传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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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担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宣传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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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社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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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仲裁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社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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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咨询机构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社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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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全市公证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公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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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其他行政权力 | 管理公证机构法律顾问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公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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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监督全市公证业务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公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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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公证年检、注册、登记一级队伍建设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公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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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全市律师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律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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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其他行政权力 | 管理律师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律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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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业务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律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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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律师年检、注册、登记以及队伍建设工作 | 市司法局 | “三定方案” | 律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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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其他行政权力 | 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 市司法局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三定方案” | 社区矫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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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其他行政权力 | 负责组织协调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 市司法局 | 依据榆政办发(2010)30号文件、“三定方案” | 社区矫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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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担推进“假释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市司法局 | 依据榆政司发(2011)21号文件 | 社区矫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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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担特殊人员管理专项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市司法局 | 依据市委综治办201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 | 社区矫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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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职权类别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分类逐项填写。2、实施依据要精确到法律法规等第X条第X款。3、承办机构填写承担该行政权力的具体机构名称,可以是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有其他要说明理由的,在备注栏加以说明。 |